有關言論自由:將心比己,假如有人或者有組織提倡,以任何形式,包括流血,去打倒特區法院、衝擊特區法院,那麼法庭會否容忍,認為這是言論自由呢?或是煽惑他人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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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
9. 煽動意圖
(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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