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昨日說,中央官員提出立法會非至高無上不能通過牴觸《基本法》的法例,他認為相對地人大亦非至高無上,因為它的權力來自國家憲法,所以「人大常委會可否作出與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的決定」,這個問題是值得探討。” (星島日報)
憲法最大。在憲法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人大常委會決定不可違反憲法,除非先改了憲法。
那麼人大/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以違反(a)法律或(b)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就(a)而言,人大可以,但人大常委會未必可以,須視乎以下情況。就人大而言,後法優於前法,取代了前法。就人大常委會而言,其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以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就(b)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是國策,不是憲法。但由於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已詳列於中英聯合聲明,並以基本法實施之,因此不存在人大/人大常委會會輕易改變,不是不能,而是不為。
至於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可以違反基本法?答案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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