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個普通法控罪是尚方寶劍,由於沒有成文法寫得那麼清楚,有時違反了也未必知道,況且行政會議並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長官須作利益申報。
曾蔭權會否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呢?這項普通法控罪是否應該以本地立法明文規範呢?
我反而想起:1997年7月1日之前,是否歷任港督都沒有作任何利益申報呢?
RTHK : 上訴庭一致裁定,駁回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的定罪上訴,刑期由監禁20個月,減至12個月,曾蔭權須立即返回監獄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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