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區基本法之關係:
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是否適用?且用領事館作為參考。眾所周知,在領事館內實施領事館主權國的法律,但領事館亦可自行決定交由當地的執法機關處理。也即是說 ,當地的法律依然有效。更重要的是,在香港特區,即使在領事館内,中國憲法以至香港特區基本法依然有效,否則領事館的設置便沒有法律基礎。同理,特區的設置亦是如此。以此作為參考和推論,不能說,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無效。例如,國家主席訪港,他的憲制地位是老闆而不是外賓,雖然基本法條文沒有國家主席這提述,該提述源自中國憲法。
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區基本法之關係:
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是否適用?且用領事館作為參考。眾所周知,在領事館內實施領事館主權國的法律,但領事館亦可自行決定交由當地的執法機關處理。也即是說 ,當地的法律依然有效。更重要的是,在香港特區,即使在領事館内,中國憲法以至香港特區基本法依然有效,否則領事館的設置便沒有法律基礎。同理,特區的設置亦是如此。以此作為參考和推論,不能說,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無效。例如,國家主席訪港,他的憲制地位是老闆而不是外賓,雖然基本法條文沒有國家主席這提述,該提述源自中國憲法。
立法會主席表示, 向四位被褫奪資格的議員追討薪金,由2016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豈不是與梁游兩位由10月1日開始計算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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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November 2016
喪失資格
RTHK:公民黨認為,法庭裁定兩人10月12日起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應由當日起,停止向二人發放議員薪金及津貼,而非追溯至10月1日。
我也認為,在釋法後而法院亦已有所判決的情況下,不上訴又不跟從法院判決有不尊重司法之嫌。至於釋法內容,有關「不得」、「即喪失」是否解作當下,而非追溯至10月1日,可作討論。
個人認為,一般市民對司法機關有强烈意見是可以理解,但立法會則不能授人以柄。況且今次是立法會主席主動要求高等法院澄清該關鍵日期。須注意,假若人大在法院判決後才釋法,那麼應以釋法為準。但法院是在人大釋法後才作判決,個人認為,如有異議,只可經上訴以更正法院判決。
內地12月1日起削減一百八十多款消費品進口關稅,當中配方奶粉及尿片等嬰幼兒產品實施零關稅。
有關政策有雙重意義:
(1) 為配合《國家安全法》第22條有關「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引入競爭,是最有效的辦法。
(2) 中央在考慮全局時,不會繼續刻意給予香港特區任何優惠。香港市民應自覺地急起直追。
從三件事件看中央對香港特區的處理手法,包括佔中丶一地兩檢,以及國歌法。
佔中:沒有出動解放軍,警察亦沒有開槍清場,而是靠79日的煎熬令市民的怨憤到了極㸃以致法庭的介入,最終解決了幾近無法解決的問題。
一地兩檢:則由特區政府提出,內地有關當局只是配合。再者,由立法會通過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再配合民間的支持,最終亦會成事。
國歌法:事實上,全國都沒有這個需要,而只是由於特區有少數人侮辱國歌而促成這個需要。按道理,中央可按香港特區的情況制定國歌法,經納入附件三,要求特區政府在本地公佈。可是中央並沒有這樣做,而是要求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簡言之,未來的日子中央會要求特區政府自行處理一系列的問題。一方面是對特區政府的考核,另一方面亦是對香港市民的考核。也就是說,特區的前途在我們的手中,是好是壞,與人無尤。
任何一條法例,都沒可能寫得太細緻。事實上,法律需要法官解釋和演繹,此乃普通法的運作和精神。立法會在審議有關法案的時候,會集思廣益,嘗試處理不同的場景。但法例一經通過,市民不宜以身試法。試者,test the law 也。正由於法例不能寫得太細緻,所以才有“不要以身試法”這個勸喻,因為任何法例總會有灰色地帶。如是者,有立法,亦有執法和司法,三環緊扣。簡言之,不需太擔心立法不夠細緻這個問題,而是要信賴法庭會按不同場景作出裁判。
憲制性文件以及政策,相對於刑法:前兩者是 prescriptive,後者一般來說是proscriptive。當然,是否肅立沒有明顯罰則,但在審判時可按情況作彈性參考。例如,在場內或場外,可以有不同判決。但對國歌的尊重才是審判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