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分【早期高風險】+【晚期低風險】兩部分的投資組合,我認為是錯誤的。
強積金的目的,是為強迫市民"儲蓄",通過穩健(但低回報)的投資,以盡量抵銷通脹的蠶食。
假如【早期高風險】的投資組合賺了錢,當然值得高興。但既然是高風險,便不能排除蝕錢的可能性。蝕錢便有損儲蓄,影響退休生活,間接增加申請綜援的可能性,把蝕錢的代價轉嫁予其他納税人。
事實上,追求高風險高回報,只能用多餘的錢,即 spare cash,不能用【棺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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