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曾蔭權的案件,有以下的問題:
他沒有在行政會議申報利益是事實。但就貪污指控仍没有結論之前,他沒有在行政會議申報利益,是否有【犯罪意圖】呢?若有,為何陪審團未能就貪污指控作出定論?若沒有犯罪意圖,何來定罪呢?
即未能就"接受利益"定罪,又何來就"申報利益"定罪呢?
註:不時有官員或議員沒有申報利益,只是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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