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February 2017

投訴文化


香港是一個充滿投訴文化的社會,且看申訴專員公署如何看待投訴,或許有助各公司或機構能更有效地處理各類投訴。

第397章 《申訴專員條例》

第10(1)條列明申訴專員不得展開調查的"其他情況":

投訴人對投訴事項已知悉超過兩年
投訴由匿名者提出
投訴人無從識別或下落不明
投訴並非由感到受屈的人士或適當代表提出
投訴人及投訴事項與香港並無任何關係
投訴人有權利根據法律程序(司法覆核除外)提出上訴或尋求補救辦法

根據第10(2)條,在某些情況下,申訴專員可酌情決定是否展開或中止一項調查,例如:

以前曾調查性質相近的投訴,而結果顯示並無行政失當之處
投訴關乎微不足道的事
投訴事項屬瑣屑無聊、無理取鬧或非真誠作出
因其他理由而無須調查

http://www.ombudsman.hk/zh-hk/about_this_office/role_and_jurisdic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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