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發的認知停留在回歸前的立法局,當時沒有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來自基本法,而非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議事規則就有關規定只涉及"其他職權"。
立法會主席有以下絕對權力,除非其決定十分離譜,或違反基本法其他條文,否則法庭未必干預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不涉及(一) 主持會議;(二) 決定議程;(三)至(五)決定開會時間等職權。若立法會議事規則提及此五項職權,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第7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議;
(二)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三) 決定開會時間;
(四)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基本法第75條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02176-20180617.htm?spTabChangeabl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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