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June 2018

一地兩檢

一地兩檢是否違反基本法?可否司法覆核?

(1)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經表明一地兩檢沒有違反基本法,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特區法院怎能挑戰呢?

(2) 既然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是釋法,特區法院是否可以不理會該決定呢?

(3) 但正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表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國家行為,如何理解呢?

(4) 基本法第二章(第19條)提及國家行為。如有人質疑何謂國家行為,終審法院必須尋求人大常委會就第19條釋法。

(5) 假設人大常委會確認其決定屬國家行為,則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須留意「等」這個字,即不限於國防和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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