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建議中央委派"行政長官政治助理",協助行政長官,作為中港橋樑,正如港英年代英國委派港督政治助理一樣。
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很弔詭,胡官建議立法規管上述部門(事實上並不可行,見另文有關國家行為的分析),而曾鈺成的建議則好像是相反似的。
誠然,中央人民政府並不等同其"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法理上此建議是應該可行的。須注意,港英年代實行一國(及其殖民地)一制,有關政治助理高度干預香港事務,可以理解。然而,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中央不應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因此,有關建議的政治助理只能就中央和特區關係及外交事務,給予意見或傳遞信息。若是如此,中聯辦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不就是做這些工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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