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January 2018

所謂公投

有關所謂獨立公投,是否需要13億人民參與,這是一個假設性問題。但假如油麻地廟街要爭取獨立,則肯定要問一下全港700萬市民是否容許了。

何謂選項

何謂選項?例如:所謂公投其中一個選項是容許吸毒;或是容許殺人;或是容許港獨。由於有關選項違法,有別於一般學術研究或民間調查,作為政治綱領(即政綱),推動所謂政治公投有鼓吹和教唆違法之嫌。作為政綱,繼而採納所謂公投結果而加以推動,便是直接違反基本法及相關本地法例了(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因此,選舉主任實在無法信納有關人士真誠地擁護基本法。

30 January 2018

反對派

politics is about compromise and choosing the lesser evil.  一直以來,反對派都不是這樣的。

人工智能/機械人

有評論認為,機械人不會取代人類。這個說法有真有假。很簡單,能力高的人,未必會那麼快被取代。但能力低的人,一定會被取代。這是時間競賽,物競天擇。

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大包圍''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涵蓋參選的法定要求及條件,以及出任(包括宣誓)的法定要求及條件。即使通過了宣誓一關,在任時若違反誓言,也可以被DQ。

釋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8 January 2018

自決

港獨作為選項,一經採納,繼而執行、推動港獨。因此違反基本法。

議席輸贏

有評論認為,中央不計較議席的輸贏,但勢必推行全面管治權,以打擊港獨。我認為這個分析有道理,基於以下兩點:(1)全面管治權打擊港獨,涉及整個國家及政權的安全。(2)輸掉議席只影響香港特區議會運作,惡果由香港人自己承受,與人無尤。

不少政客及輿論對政情的分析,都從本位出發。 我則認為從內地的角度去分析政情,才能看清楚整個形勢。

參選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關鍵詞:參選 ... 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26 January 2018

基本法繼續適用

無論是領事館租用特區地方,抑或是今次一地兩檢內地租用特區地方,個人認為中國憲法和基本法都應該繼續在租賃地方適用並繼續有效,並以其本身作為一地兩檢的憲制基礎,只是有關租賃地區只實施內地法律而不是特區法律,除了指定的6項而已。否則,就該指定的6項的本地法例又如何實施呢?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77504-20180126.htm?spTabChangeable=0

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 Express Rail Link (Co-location) Bill

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 Express Rail Link (Co-location) Bill

on quick reading, it seem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has been relegated to the section on th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which has already been endorsed by the NPCSC (which is difficult to challenge in court); whereas the legislative framework devised by DOJ is only simple, containing definitions and the enabling clause(s) regarding the exercise of mainland law and jurisdiction in the Designated Area. in other words, little has been added after the endorsement of th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and this "littleness" can barely be challenged, except of course where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whol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is called into question. in other words, the Bill itself is pretty safe. the only challenge would probably be the "deeming provisions" under the context of BL vis-a-vis the Shenzhen Bay Port Hong Kong Port Area Ordinance, Cap 591. this points to the ques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whol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and the HKBA is only querying why the NPCSC didn't provide details in its Decision. well, when challenged in court, the CFA will seek the NPCSC's interpretation, and in due course, the NPCSC is entitled to give or not give more details, but the whole thing is fait accompli.


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04/es3201822043.pdf

基本法第104條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上述並沒有時限。

基本法第104條提及“立法會議員”,但沒有分功能組別或地區直選。

23 January 2018

憲法

中央強調,不能只看基本法,也必須看憲法。

道理很簡單:特區法院獲授權解釋基本法,但沒獲授權解釋憲法。根據憲法,人大常委會其中一項職能是解釋憲法和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

憲法突顯了一國的根本地位。

22 January 2018

徵收農地

很奇怪,市區重建收樓以80%為門檻,而新界徵收農地卻那麼困難。

東方:“地政總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3)張家樂表示,項目涉及8.1公頃私人農地,有3個住戶共12人受到影響,而收地時間表仍未落實,署方將與漁護署繼續商討如何配合農業園工程,以確實收地時間表。”

17 January 2018

風險

很多人認為要 minimize 風險,但我認為要 maximize 風險。即根據其本身在某時刻可承受的風險而盡用它,以爭取最好的回報。

16 January 2018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凡任何人"這個表述應包括立法會議員,因為另有條款規定"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 ..."。

由於前者沒有表示“除議員外”,因此包括了議員。

15 January 2018

初選

初選不是「抽樣調查」,而是個人自己選擇來不來投初選票。 抽樣調查是預先限定數目,例如二千人便停下來。弔詭在於,是否反對派的動員能力只有2萬多人?其餘原有的支持者在想什麼,無從稽考!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75168-20180115.htm?spTabChangeable=0

10 January 2018

守法

所有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也應檢視其住所/舖位。有評論說,其實法律界人士(有錢人)很多的物業都有僭建問題,都是知法犯法。香港地少人多,是一個不守法的城市,例如:茶餐廳的廁所極不衛生。又例如亂過馬路。除了僭建, 商舖亦有霸佔行人路的情況。又例如週街擺賣等等。此外,深水埗黄金商場即使符合消防條例,其擁擠程度委實令人擔憂,應實施人流管制。

09 January 2018

人工智能

black mirror 有很多劇集都提及人工智能 AI,把某人的意識 consciousness 備份至電腦雲端。如是者,該「人」(副本)永遠活於電腦宇宙中,有喜怒哀樂,獨立於其正本。電腦操作員把時間調整至一分鐘等於電腦內的一年,活生生把該「人」困於永苦之中,萬劫不復。殘忍之餘,令觀眾反思,何謂生命?何謂創造?

Al 將來發展,猶如人類,有喜怒哀樂、獨立思考。由於各自學習,有強有弱、弱肉強食,以至形成階級觀念,各自追求 power and glory。與人類相比,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無論如何,始終未能解答:我來自何處?往哪裡去?

08 January 2018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關係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關係:

基本法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 即基本法凌駕普通法。

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 - 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包括 (a) 基本法(本身為全國性法律),及 (b) 在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 ... 。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眾所週知,人大常委會不以普通法來解釋基本法,而香港特區法院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108/s00001/1515407126888

05 January 2018

一地兩檢 釋法

人大常委會決定等同法律,但全國性法律除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適用於香港。難道要把該決定納入附件三?

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8條未必有助解困。似乎人大常委會要加送第7條的解釋,即"出租"可包括司法管轄權。

03 January 2018

一地兩檢 - 基本法第17條

有關一地兩檢和基本法第17條的關係。

根據基本法第17條,若人大常委會認為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問題是:

(a) 假設人大常委會沒有發回有關一地兩檢的條例,似乎特區法院就此不應該有違憲審查權。問題是,既然人大常委會已表明有關事情屬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那麼特區法院就一地兩檢的條例便應該有違憲審查權了。

(b) 根據人大常委會決定,有關兩地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可是,有關一地兩檢的條例是否會違反基本法,技術上是否有所分別?按常理,既然兩地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其 enabling legislation 應該也不會違反基本法(其他冗長細節除外),否則便屬詭辯。

須留意,根據人大常委會決定(及對決定草案的說明),就兩地協議:(i) 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不存在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ii) 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問題是,既然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那麽特區法院可以尋求釋法的空間在哪?

據明報報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除非人大進行釋法,否則人大決定講出法律觀點,對香港法院無約束力。但他提到,《普通法》區分了「約束力」及「說服力」,若是權威機關法律觀點,即使無「約束力」,仍有「說服力」,相信法院會考慮。

大律師公會

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委員會,擁有對憲法和基本法最終的解釋權,並負責監督國務院和香港特區的工作,在憲法和一國兩制框架下,可以說是重中之重。

大律師公會作為一個法律專業團體,所用的措辭已超越其專業身份,對人大常委會之偏見甚至蔑視,不利一國兩制往後的發展、罔顧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並可能會再次引發中央加速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

02 January 2018

一地兩檢:租賃地方

有關一地兩檢:(1)是否屬於高度自治權(或已獲授權)?若是,(2)有否違反基本法。

就(1):應沒有太大爭議。就(2)舉例:法例不容許在港販毒,如今只在油麻地販毒,是否容許?答案明顯不是。

因此人大常委會決定只提到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至於有關兩地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則內容欠奉。

最後,答案可能是:在租賃地方,由於有 deeming provision ,因此實施內地法律,包括司法管轄權。關鍵詞包括:(a)租賃;及(b) deeming provision。

儘管如此(即不執行香港特區法律,除了有關六項),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在租賃地方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