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立法會無權傳召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地位超然。作為特區首長:
(1) 行政:行政長官是政府首長 。
(2) 立法:立法會通過的法律須經行政長官簽署 、公布,方能生效。
(3) 司法: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
(4) 雖然立法會可提出彈劾案,但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作最終決定。
(5) 雖然立法會可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但政府可自行決定委派誰人出席。
(6) 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但不是對立法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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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HK :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表示,就香港外國記者會副主席馬凱不獲特區政府續發工作簽證,將在本月24日立法會會議提出傳召動議,傳召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入境處處長曾國衛到立法會作證解釋,並提供任何有關文件紀錄。''
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6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第7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四)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五)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九) ... 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第7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第7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8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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