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憲法適用於香港特區?根據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因此,內地實行社會主義,而香港特區則實行資本主義。憲法經特別理解或詮釋,適當地適用於香港特區,此乃特事特辦。
有關一地兩檢, 香港特區把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租借予內地,猶如租借地方設立外國領事館。參考上述分析,中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亦適用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和各國領事館,特事特辦。
以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為例,當中有6項事情會按香港法律規管,包括司法管轄權。假使基本法不適用於該內地口岸區, 有關6項事情按香港法律規管便沒有憲制基礎了。
為何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內地人員可以在香港境內執法?以外國領事館為例,領事館人員在領事館內可以攜槍,因此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內地人員可以攜槍,特事特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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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就一地兩檢的回應:「一地兩檢」不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兩個主要原因:
(一)《基本法》第18條規範的是全國性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的情況。簡言之,《基本法》第18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的所有人。但「一地兩檢」的情況明顯與《基本法》第18條所規範的情況截然不同。在落實「一地兩檢」時,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二)《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的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不再適用。相類似的條文在深圳灣港方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亦有採用,而性質類似的「視為條款」亦不時在其他法律範疇有出現。再者,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為上述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12/29/P20171229008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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