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pril 2017

瑣屑無聊

RTHK:梁君彥提到,社民連梁國雄提出的500多項修正案中,大多瑣屑無聊,不能帶來有意義的辯論,因此只准梁國雄提出當中28項,不認為裁決剝削議員權利。

有關"瑣屑無聊"(frivolous)這個概念,可參考:
-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4)(d)條,有關法案的修正案;
-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就有關調查投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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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4)(d)條:
- 不可動議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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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10(2)條,在某些情況下,申訴專員亦可酌情決定是否展開或中止一項調查,例如:
- 以前曾調查性質相近的投訴,而結果顯示並無行政失當之處;
- 投訴關乎微不足道的事;
- 投訴事項屬瑣屑無聊、無理取鬧或非真誠作出;
- 因其他理由而無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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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來自《基本法》,而非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賦予。立法會議事規則就有關規定只涉及“其他職權”。

《基本法》第7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會議;
( 二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三 ) 決定開會時間;
( 四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五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六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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