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ugust 2018

誹謗

是否誹謗,最終建基於事實。假如A說了有關B的一些''事實",可能A之前未必清楚了解,因此B向A說清楚,並要求A停止繼續誹謗(有關''事實''),而A卻沒有停止,似乎這並不是終審法院的判詞所提及的「公允評論」了。

例如:A的評論提及B面目可憎,這不是事實陳述,未必構成誹謗。

但假如A說B偷了東西(事實陳述),卻未能舉證(或未能令法庭相信A沒有這個動機),那便可能是誹謗了。

有關''未能令法庭相信A沒有這個動機'',則視乎當B已向A指出了誹謗的問題並要求A不要再繼續作出誹謗,而A卻沒有停止,則A便要承擔有關法律後果了。

簡言之,第一次作出該事實陳述未必構成誹謗,但經勸喻或警告後仍然沒有停止,構成誹謗的可能性便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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