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聯辦在香港特區所涉及的選舉事宜,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國家”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不論條例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當日或之後制定的)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
可參考:
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69章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
“國家”權利的保留
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含意顯示“國家”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不論條例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當日或之後制定的)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家”亦不具約束力。
“國家”(State)只包括 ——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b)中央人民政府;
(c)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d)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使的職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當局;
(e)符合以下說明 ——
(i)代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其行政職能,或行使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使的職能;及
(ii)沒有行使商業職能,
並且是在獲轉授的權力以及獲轉授的職能範圍內行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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