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英問:擴建廸士尼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似乎很難回應。
其實由於選項只有 A 和 B,假若選項加上C、D、E 等等,便能增加趣味性。例如:雀鳥棲息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行山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
當然,把 A 至 Z 各選項排列一次,市民便會明白到,所謂“核心價值”,原來都是有優次的,包括政治及民生。
林超英問:擴建廸士尼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似乎很難回應。
其實由於選項只有 A 和 B,假若選項加上C、D、E 等等,便能增加趣味性。例如:雀鳥棲息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行山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
當然,把 A 至 Z 各選項排列一次,市民便會明白到,所謂“核心價值”,原來都是有優次的,包括政治及民生。
有意見認為香港應成立電競產業。我個人認為應該小心處理。
首先,作為一項產業, 實在是無可厚非。正如看電影一樣,都是一種消費娛樂。如今,電影產業蒸蒸日上,即使不在電影院播放,在各收費電視網絡依然大有市場。
因此,何謂電競產業呢?假如年青人以為日日打機、荒廢學業,便是進軍電競產業,便等於日日看電視,便以為是進軍電影業一樣。即使是參與電競,亦不能視之為每天做了兩小時運動,而不須用功讀書。
反對派的失敗在於不停地製造敵人,侮辱民主路上各方持份者,包括內地13億同胞、沒有參加佔中的市民,以及擁有同等票值選票的長者,過程中反而團結了對方陣營。此外,內部又不停地鬥爭、分裂。正如下文所述,不停地推警方,甚至法庭往對立面。政治是妥協藝術,不能妥協,最終一無所有。
。。。
橫眉冷看 - 陳偉強 大學講師
談發洩式抗爭者
08月26日(六)
新一代的抗爭方式跟以往着實不同,舊的大多為追求成功,新的卻只為發洩,我們姑且名為「發洩式抗爭」。
想抗爭成功,當然是要盡量團結大多數,打擊一小撮,彼此求大同而存小異,即使偶有意見不同,也該和衷共濟。但發洩式抗爭者不然,他們容不下一絲不同聲音,就算本來是同道人,只要有一點意見相左,便馬上將對方視作敵人。這類人在抗爭過程中,朋友會愈來愈少,敵人就愈來愈多,最可堪憐憫的,是他們仍自欺欺人,說自己在爭取勝利,其實這種不停製造敵人的抗爭手段,無論喊出多漂亮的口號,都不可能成功,永遠只可流於情緒發洩。
香港的反對派口宣要爭取民主,要為港人發聲,然則警察是不是港人?法官是不是港人?他們是否也該團結?但反對派逐漸將兩者逼向對立面,再蠢也難比這種做法更蠢了。
比起其他國家,香港警察過去對於示威者一向較仁慈,但為了履行職務,有時也得採取必要措施。可惜,發洩式抗爭者一點也不體諒警方,不管你是否在執行職務,或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已盡量克制,總之但凡是我向前走,你擋我路,你就是敵人,我就要將你批臭批爛,甚至要出手教訓你。「七警案」宣判後,我們在警察的抗議集會中可見,反對派最少已將半支警隊推向了自己的對立面。
法庭過去也較同情反對派,故對抗爭活動的判刑,普遍都不會出手太重。今番因所謂「重奪公民廣場」一案,而判處黃之鋒等三個學生領袖每人囚禁數月,也不是甚麼特別嚴苛的處罰。但反對派偏為此大做文章,甚至連日來惡意攻擊法庭,質疑上訴庭量刑的公正性。此舉,反對派又將法庭推向了對立面,如此不斷增加敵人,還想抗爭成功,真是癡心妄想!
http://hk.on.cc/hk/bkn/cnt/commentary/20170826/bkn-20170826010407827-0826_00832_001.html
可能"敵對勢力"以商船撼戰艦,本小利大,又不會引致大戰,又可以逼使美國減少有關活動。
...
and it works, now the US has announced a complete stop on the so-called navigation, and an overhaul of the whole thing. on navigation, oil tankers have the right too.
有説律政司司長由於是政治委任,因此他有關的決定必然是政治檢控。
但根據這個邏輯,他一年365天所作的每一個檢控,都是政治檢控?
甚至西方社會所有政治委任的律政檢控人員每天所作的決定,都是政治檢控?
政府提出上訴,而法庭亦准許上訢,並對下級法院作出重大糾正,亦就此對未來提出量刑指引,即表示上訴不單有理,更是必須的,以撥亂反正。若有時間,應先細讀判詞內容,一般報導只提及對有識之士當頭棒喝,其實當中引用了很多普通法案例。以普通法去判案,即是西方尺度,即法治。除非終審批准而又有不同結論,則拭目以待。
上訴庭的判決已成為普通法的一部份,包括其論據及判刑指引,對有識之士的違法達義主張,當頭棒喝。
上訴庭以普通法去判案(舉了不少案例),若有人仍然認為這是違反法治,不知道他們所謂的法治在普通法裡如何找到?
上訴庭的判決已成為普通法的案例。
私下給法庭信件影響法官睇法,又不許有機會開庭處理,會給對方(律政司)及公眾不公平的感覺。
若這信件是有關取得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未公布的聲明(即國會擬於黃之峰等人被判入獄後,重新檢視香港在美國法例所賦予的特殊關係,又促請參議院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 ... 則有關外國對香港司法獨立施壓,便證據確鑿了。
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因此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擬租賃的地方,仍然有效。這與我早前就如何理解領事館租賃地方所表達的意見相近。
雖然建議內地在租賃地方擁有司法管轄權(除了六項),但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又如何理解呢?
有關問題是,通過所謂 deeming provision 香港(本地)法律不在租賃地方實施,但基本法乃全國性法律,無論境內或境外,仍屬一國。
唯一不同的是香港境內不實施內地刑法,但內地在租賃地方將實施內地刑法,並擁有司法管轄權。雖然特區法院獲授權解釋基本法,但在租賃地方沒有司法管轄權,而內地法院未曾獲授權解釋基本法,因此有關基本法在租賃地方實施的概念,只能停留在學術層面討論。
所謂“父幹”,其實即是要經上一代補貼下一代,才能幫下一代積聚財富 。雖然情況不同,但有點像日本當年要經兩至三代人才可以供樓一樣。樓價高企引致貧富懸殊情況嚴重,只有地產商或地主高興,幾代人為他們打工。從另一角度看,新一代要離家“自立”,亦增加了剛性需求,以致供不應求。內地有錢人越來越多,香港樓價易升難跌。相比之下,美國人先使未來錢,國債高企,禍延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