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September 2016

立法會主席

下一個戰場將會是立法會宣誓。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再下一個戰場將會是立法會辯論。

根據基本法第7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三分之二這個數目應不包括那位議員。)

屆時,新主席如何處理將成為案例。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來自基本法,而不是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賦予的。立法會議事規則就有關規定只涉及“其他職權”。

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會議;
( 二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三 ) 決定開會時間;
( 四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五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六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終審法院過往的判決,似乎不願干涉立法會的家事,畢竟三權分立。我認為主席的地位有如終審法院的法官(在處理立法會事宜而言)。

雖然如此,終審法院獲授權解釋基本法(並就本地立法(某程度上包括立法會議事規則)作出解釋),因此就上述所提及有關立法會主席所行使的職權而言, 終審法院的確有權作出解釋。

然而,有關主席如何運用他的個人才智包括政治智慧去處理個別情況,誰是誰非等個別問題,終審法院似乎不願“說三道四”。換言之,只要主席按足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及按足立法會議事規則作出“主席的裁決”,應被視為最終裁決。

1 comment:

Unknown said...

那要看特區政府 / 新選的立法會主席如何運用政治智慧去處理了,最多博一博睇吓法官又認唔認同有關議員已誠心作出宣誓(可參考錄像記錄)。有說移民入籍唱國歌時都有所要求。

還有,奧運唱國歌時表現不莊重,也會被禠奪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