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38762-20170628.htm?spTabChangeable=0
他的舉措會否違反基本法呢?
根據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根據基本法第4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五 )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根據基本法第56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而根據基本法第5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結論:作為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行政長官督導及建議任免廉政專員職務,其行政憲制職能不應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僭越。個人認為,有關建議違反基本法。
至於行政長官是否(及如何)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範,這是另外一個複雜的憲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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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二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 三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四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 五 )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六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 七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 八 )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九 )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十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十一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 十三 )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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